2025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025-06-07 10:40:49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 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 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考生的体检工作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 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 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 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 做好 2025 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24〕 4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 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 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 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 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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