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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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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佛州立医院,马萨诸塞州丹佛斯,Kirkbride建筑群,1893年
纽万涅米医院,位于芬兰庫奧皮奧
麦克莱恩医院的行政大楼,位于马萨诸塞州贝尔蒙特;该医院曾治疗过多位著名的新英格兰居民,包括马萨诸塞州州长内森尼尔·P·班克斯、音乐家詹姆斯·泰勒和诗人安妮·塞克斯顿

精神病医院,也被称为心理健康医院行为健康医院,是一种专门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医疗机构。这类机构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重度抑郁症饮食失调等疾病的患者提供服务。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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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的规模和类型差异很大。有的医院只提供短期治疗或门诊服务,适合低风险患者;而另一些医院则专门收治需要长期护理、精神状况较严重的患者,提供一个受控的环境。患者可以自愿入院,但如果被认为对自己或他人有严重威胁,则可能被强制入院并接受强制治疗。[1][2]

在综合医院中,精神科病房或精神病单元起到类似功能。现代精神病医院的理念早已超越传统的疯人院概念,不再是单纯的监禁和控制,而是以循证治疗为基础,帮助患者恢复社会功能。[3][4]

随着一波又一波的改革浪潮和循证医学疗法的普及,现代精神病医院通常采用精神药物心理治疗的结合,目标是帮助患者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许多国家已经禁止长时间使用医疗约束措施,比如将患者绑在床上数日甚至数月的做法。[5][6]不过,这类措施在美国印度日本等国仍偶有使用。[7][8]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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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克疗养院,由威廉·图克在18世纪末建造,他是精神疾病道德治疗的先驱

现代的精神病医院从传统的疯人院逐步演变而来,最终取代了后者的发展模式。这一演变与有组织的精神病学机构的兴起密不可分。

早在公元9世纪的中东,已经建立了称为“比马里斯坦”的医院。第一所此类医院由哈伦·拉希德巴格达创建。虽然这些医院并非专门治疗精神疾病患者,但通常有专门的病房收治出现狂躁或严重心理压力的病人。[9]

因文化观念的限制,认为抛弃或不照顾家庭成员是不道德的,通常只有当患者表现出暴力倾向、无药可治的慢性疾病或极度虚弱的症状时,家人才会将其送往比马里斯坦。[10] 为控制患者,心理病房通常会用铁栏围住。[11]

西欧,建立专门精神病院的理念首先由西班牙引入。仁慈会成员胡安·希拉贝托·乔夫雷在观察了伊斯兰国家中的精神病患者收容设施后,建议设立一个专门收治“需要医生治疗的病人”的机构。1409年,由几位瓦伦西亚的富有绅士出资,这一机构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所专门治疗精神疾病的医院。

随后,一些医生,包括毕谢尔医院的菲利普·皮内尔和英国约克疗养院的威廉·图克,开始倡导对精神病患者提供同情和康复性的治疗。在西方,19世纪的收容制度是应对精神病患者的一大进步。首批公共精神病院在英国成立。1808年颁布的《县精神病院法》授权在每个建立由税收支持的精神病院,以收容当时大量的“贫困疯子”。九个郡率先响应,首家公立精神病院于1812年在诺丁汉郡开业。1828年,设立了精神病监察专员,以负责对私人精神病院进行许可和监督。1845年出台的《精神病法》规定,各郡必须建立精神病院,并由内政大臣定期检查,精神病院需有书面规定并配备常驻医生[12]

19世纪初,英国各地的分散机构收容了数千名精神病患者,到1900年,这一数字已增至约10万人。与此同时,精神病学(即精神病治疗学,后称精神病学)逐渐成为一门专门的医学科目。[13]早期的疯人院对病人的治疗方式多较粗暴,主要依赖控制和约束。[3][4]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精神病机构停止使用“疯狂”、“精神错乱”或“精神病”之类的词汇,这些词汇假设了单一的精神病状态,取而代之的是将精神疾病细分为多种类型,如紧张性精神病、抑郁症和早发性痴呆(现称精神分裂症)。[14]

1961年,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提出了一个理论[15][16],即“全控机构”,解释了如何通过管控来维持“看守者”和“被拘押者”双方的行为模式。戈夫曼认为,这类机构的功能之一是通过严格的程序来塑造人们的角色与社会身份,这一过程被称为制度化综合症。他的著作《疯人院》成为推动去机构化运动的关键文本之一。[17]

随着逐步改革和循证治疗方法的引入,现代精神病医院的重点逐渐转向帮助患者恢复生活能力。医院主要采用精神药物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方式,以协助患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社区中独立生活。[18] 不过,这些治疗有时是强制性的,而强制治疗也成为反精神病学运动批判精神病学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來源請求]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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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纽斯精神病医院
位于立陶宛维尔纽斯市的共和维尔纽斯精神病医院,建于1902年,是立陶宛最大的精神病医疗机构之一
位于芬兰努尔米耶尔维市镇、采用新艺术风格的勒于凯医院,前身为努梅拉疗养院

现代精神病医院分为多种类型,主要收治各类精神疾病患者。在英国,急症住院病房提供危机住院和中期护理服务。专门为儿童和青少年设立的病房称为青少年精神病病房。长期护理设施则以短期治疗和康复(通常两到三年)为目标。而基于社区的“中途之家”则帮助患者过渡到较独立的生活环境。

危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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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稳定单元(CSU)是小型设施,床位有限,专门接收在危机中、且无法在普通住宅环境中保障安全的患者。

开放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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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精神病病房的安全性低于危机稳定单元,主要用于那些不具急性自杀倾向的患者。开放病房注重在继续治疗的同时让患者尽可能恢复正常生活,直至病情稳定出院。不过,患者通常不得将药物留在房间,以避免冲动服药过量。一些开放病房无门锁,但部分根据患者情况设有锁控。

中期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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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医院专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持续数周的护理。大多数精神病药物需要数周方可起效,中期医院的主要目的在于治疗初期监测,以确保用药效果。

青少年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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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病房是精神病医院中专门为患病儿童设立的部分。此外,有许多仅面向青少年的专门机构,主要应对药物滥用、自残、饮食失调、焦虑、抑郁等问题。

长期护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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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renturm,位于维也纳,建于1784年,名称意为“傻瓜塔”,是专门为精神病患者设计的最早建筑之一

英国,长期护理设施逐渐被较小的安全单元取代,部分设于医院内部。这些新设施采用现代化建筑和安全措施,同时具有帮助药物稳定患者重新融入社会的便利位置。比如,西伦敦的圣伯纳德医院三桥单元、斯塔福德郡的约翰·穆努医院即为此类。此类单元的目标是在短期内(两到三年)实现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帮助其重返社会。不过,部分患者情况复杂,大型医院仍需承担这些长期护理角色。

这些医院为患有严重抑郁症、双相障碍、饮食障碍等的患者提供稳定和康复服务。

临时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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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区的临时住宿是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长期辅助生活的一类设施,通常帮助患者逐步过渡到独立生活。许多精神科医生认为,这类机构是心理健康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部分地区仍存在资金不足问题。

政治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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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国家,精神病院被用于关押政治犯以施加惩罚。苏联曾普遍使用惩罚性精神病学,这一手段在中国也有所记录。现代白俄罗斯亦被指利用此类方式对付批评政府的政治对手。

安全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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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依据《精神健康法》不同条款,刑事法院或内政大臣可以下令将特定罪犯拘留于精神病医院。尽管“犯罪性精神病患者”这一术语已在法律和医学中废弃,英国仍设有安全精神病单元,并建立了高安全等级医院,提供严密安全的治疗服务。安全单元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尽管“最高安全”一词常见于媒体,但并无此种分类。低安全单元在法律上常被误称为“地方安全单元”,实际上这些单元通常用于定罪前的精神评估拘留。

这些设施由国家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能够提供精神评估和安全环境中的治疗与住宿,防止患者逃脱,也降低其自我或他人伤害的风险。在都柏林,中央精神医院履行类似功能。

社区医院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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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区医院定期出院精神健康患者,并建议其接受门诊治疗。2003-2011年间的数据显示,精神健康住院治疗在儿童和成人中逐步增加。儿童的精神健康住院率最低,而64岁以下成人的住院人数增长最快。一些单位已设有治疗增强单元,作为主要医院病房的补充。

在英国,高安全医院包括位于梅尔西赛德的阿什沃斯医院、克劳索恩的布罗德摩医院、雷特福德的拉普顿安全医院,以及苏格兰的州立医院。而在北爱尔兰曼岛海峡群岛,主要设有中低安全单元。英格兰共有27个专为女性提供服务的单元。爱尔兰的此类单元位于波特莱斯、卡斯特雷和科克等地。 ```

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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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弗斯城州医院,美国特拉弗斯城,运营时间为1881年至1989年

精神科医生托马斯·萨兹在匈牙利曾提出精神病医院与其他类型医院不同,更像监狱,并认为进行强制治疗或强制住院的精神科医生是在充当法官和监禁者,而非医生。[19] 历史学家米歇尔·福柯因其对精神病医院系统的使用和滥用的全面批评而广为人知,他在著作《疯狂与文明》中指出,图克和皮内尔的庇护所是对资产阶级家庭孩子状态的象征性重建。这是一个象征,代表着庞大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其价值观的微观世界:家庭—儿童的关系(父权权威)、错失—惩罚(即时公正)、疯狂—无序(社会和道德秩序)。[20][21] 厄文·戈夫创造了“完全机构”这一术语,用于描述精神医院和类似场所,这些场所接管并限制了一个人的整个人生。[22]:150[23]:9 戈夫曼把精神医院与集中营监狱、军事组织、孤儿院和修道院置于同一类别。[24] 在他的著作《庇护所》中,戈夫曼描述了机构化过程如何将人社交化为一个好患者的角色,一个“乏味、无害和不引人注意”的人;反过来,这强化了严重精神疾病的慢性化观念。[25] 随后的1973年的罗森汉实验展示了区分理智患者与疯癫患者的困难。

在意大利,一位名叫弗朗哥·巴萨格利亚的精神科医生,一位引导并策划了意大利精神病改革。他还将精神医院定义为一个压迫性、锁闭的完全机构,在其中施加像监狱一样的惩罚性规则,以逐步消除其内部的内容。患者、医生和护士都在不同层面上受到相同的制度化过程的影响。[26] 美国精神科医生洛伦·莫舍注意到,精神病机构本身教会了他“完全机构”的艺术:标签、无谓依赖、无能为力的诱导和延续、降职仪式、权威主义,以及机构需求对患者的优先地位,而这些患者是该机构所声称要服务的对象。[27]

自1960年代以来,反精神病运动对许多精神医院的实践、条件或存在提出了反对意见,因其极端的条件而受到批评。精神病幸存者运动常常反对或抗议精神医院内的条件或其使用,无论是志愿还是非志愿。精神患者解放运动强烈反对非自愿治疗,但一般不反对任何获得双方同意的精神治疗,前提是双方都可以随时撤回同意。[來源請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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