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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1998年1月18日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第六条),此图像不符合版权保护条件;此图像在全球范围内的公有领域中(细节)。

第六条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版权标的物)

想法、方法、过程、系统、手段、概念、原则、发现和事实可能不受版权保护。

第八条 不属于版权对象的作品和类似活动的结果

以下不属于版权对象:

  • 官方文件(法律、决议、决定等)及其官方译文;
  • 国徽和官方标志(旗帜、纹章、命令、货币标志等);
  • 民间文学作品;
  • 具有常见新闻信息特征的当天新闻信息或时事信息;
  • 在技术手段的帮助下获得的结果,无需直接针对个人作品创作的人的创作活动。[1]

法律全文:俄语英语


评论 - 根据州际和国际契约,吉尔吉斯共和国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合法继承者,因此该许可证标签也适用于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官方符号和正式文件。

警告 - 此许可证标签不能应用于提议的官方符号和正式文件的草稿,它们可以受版权保护。


  1. 经1999年11月6日第120号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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