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果 以案 释法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提醒网约车驾驶员朋友们: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需要及时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确保“双证”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