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驾驶员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第二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保持经营策略、计价规则相对平稳;计价规则调整时,应提前 7 天向社会公布,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服务结束时有义务向乘客提供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 建立网约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驾驶员红、黄、黑名单等奖惩制度,加强网约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并实施诚信评价。各相关部门将前述考核、奖惩和评价结果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一)做好对接入网约车经营者的核验登记工作,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未办理网约车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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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