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6 月 16 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自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籍”。这一条款被称为“户籍条款”,意味着只有具备上海本地户籍的人员才能在上海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规定具有一定必要性。然而,随着时代发展,尤其是 2016 年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新业态出现后,上海在制定《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时,因《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为上位法已设定户籍要求,网约车司机也被延续纳入户籍准入条件,导致大量非上海户籍人员无法进入该行业。
近年来,国家对劳动力流动和公平就业日益重视。2021 年 1 月 2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指出,以本地户籍作为出租汽车司机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的精神,并要求相关制定机关修改。此后,2022 年和 2023 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均持续推动各地纠正类似规定。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 12 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 6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删除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户籍要求。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至此,实施了 28 年的户籍条款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在上海从事巡游车或网约车驾驶工作,不再以具备上海本地户籍为前提条件。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