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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内容分析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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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内容分析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效力
时间:2016-09-07 10:52:56     小编:梁列全

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是指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将抵押财产以买卖、赠与、互易等方式转让给第三人的处分行为。传统民法认为,抵押人有权就其已设立抵押权的财产处分给第三人,原抵押权并不因此而受影响。我国立法对于抵押人的该项权利所持立场一直处于变化之中:《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15条第1款采取的是债权人不同意则转让无效的严格限制制度《担保法》第49条第1款采取的是不通知或不告知则转让无效制度《担保法解释》第57条开始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受让人的涤除权这两项制度《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同《民通意见》第115条第1款一样也采取了抵押权人同意说的严格限制制度,但其只承认受让人的涤除权,不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并未明确规定抵押人违反该规定而为转让时的法律后果。条文中使用不得这样的用语,是否意味着法律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限作了限制,进而使得违反行为归于无效呢?对此,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关于抵押物转让各种学说的归纳和概述

(一)无效说

该说认为《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应属于效力性规范。因为该款不得一词指向的是转让,涉及一个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的评价,且从该条的立法目的来看,就是要通过禁止转让使第三人不能获得抵押财产的权利,从而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将该条规定为取缔性规范,这就意味着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其抵押财产的合同仍然有效,就会使得法律关于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现其立法目的。该不得转让不仅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且转让合同也同时无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意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该规定采纳的就是无效说的观点。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虽仍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并保有对抵押物的最终处分权,但在抵押期间,这种最终处分权是要受到限制的。

(二)效力待定说

效力待定说又分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擅自处分抵押财产,其行为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处分抵押物的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受让该抵押物的第三人可以向抵押权人发出通知,要求抵押权人表示是否同意该处分。如不同意,则处分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第三人不能取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二认为,决定转让行为有效与否的权利应当由抵押权人决定。若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较高,更有利于债务清偿,即抵押权人在事后得知抵押财产被处分时,并不反对,则有效:若抵押权人反对,则无效,且该无效的主张由抵押权人提出。

(三)有效说

有效说亦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因为《物权法》规定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依然有效,只是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否则,既不符合抵押权的本质,也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违背。由于买卖合同依然有效,而出卖人却无法使买受人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因而其存在违约行为,应该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采取了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相一致的立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权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由此可见,我国已经通过法律规定承认和赋予了抵押权取得人的涤除权,也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承认和赋予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进而可知,主张此时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有效,不仅是转让合同有效,而且也发生抵押物物权变动的效果。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就持这种观点,不限制抵押人的所有权自由。

二、对各种学说之简要评析

一般来说,在设计抵押物转让制度时,应着重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物尽其用原则。物尽其用是物权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物权法制度的价值在于使其利用,而不在其所有。我国《物权法》第一条也明确将发挥物之效用规定为该法的立法宗旨和目标。故抵押财产转让的意义并不在于转让本身,而在于转让这个行为有助于抵押财产效用的发挥,通过流转能够实现抵押物的保值、增值,在促进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提高了公共利益,使抵押财产当前使用价值和将来交换价值的利用达到完美结合,从而与物权法所希冀的充分发挥物之效用的价值目标相契合。二是利益均衡原则。一方面,应当考虑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障,这是抵押权制度存在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在坚持保护抵押权人利益实现优先权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抵押人和受让人利益的尊重。在对《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进行解释时,应当坚持将物尽其用和利益平衡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解释的合理性。下面笔者就试从此两原则出发,对前述学说分别加以简单分析。

(一)无效说

此说之优点在于:强化了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其缺点也甚为明显:(1)禁止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限制了物之流通,不利于物之价值充分发挥,与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相违背;(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主要目的在于融资,禁止转让将使其无法解决资金困难,严重损害抵押人的利益,继而也会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因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好方式就是债务人到期偿还所负债务,而非抵押权之实现,尤其是在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数额而设定担保时。况且,即便设定抵押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债权数额,但由于抵押财产的价值是随着市场价格波动的,债权人到期能否实现其利益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3)禁止抵押财产转让,与《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181条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以及第189条浮动抵押特殊规定相矛盾,对第三人极为不利。可见无效说既不能实现物尽其用也无法达到利益均衡,是不可取的。

(二)效力待定说

该说中认为处分抵押物的合同为无权处分合同的观点,存在如下问题:(1)所谓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的转让财产的合同。在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转让合同中,抵押人是在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而非他人的财产。虽然此时抵押人所有的财产上设定了负担,但这并不能影响抵押人的所有权人地位,抵押人之所有权不同于共同共有关系中由多人共享一个所有权,其是单独地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而不是与抵押权人共同享有。依所有权的一般原理,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然单独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故,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并不是无权处分行为,其转让抵押物的合同当然也就不属于无权处分合同。(2)抵押权的本质是变价权、换价权、价值权,其所关注的乃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至于抵押物以何种形态出现并不重要。由抵押权在性质上为价值权所决定,在某项财产设定抵押后,该项财产发生毁损和形态的变化,并不当然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这就是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权的处分来说,同样可以使用物上代位性的规则。因此,通过转让所得价款可以继续作为担保。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补充担保。所以,只要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和利益,则转让行为确定有效:在转让行为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情形下,抵押人的处分权应当受到限制,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转让行为确定无效。可见,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在不同情况下都是确定的,无需经抵押权人事后是否同意来确定。这一点也是不符合无权处分合同的特征的。

第二种观点以转让行为是否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临界点,颇具合理性。其不足之处在于:在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较高,更有利于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仍然赋予抵押权人反对权。如此一来,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完全取决于抵押权人的意志,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也为抵押权人滥用自由权利埋下了祸根,同时还可能会与其所持的转让行为是否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总原则相冲突。

(三)有效说

该说认为合同有效,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观点试图在抵押权的本质和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寻找平衡,但这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因为:(1)既然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受让人并未取得抵押财产之所有权,如何成立善意取得呢?(2)在合同有效,且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的情况下,物权变动已经完成,所有权理所当然的发生转移。(3)由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可能导致受让人人财两空,因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乃主要由于抵押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引起,此时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违约之债,相当于赋予了抵押人一个普通债权,而抵押人又无力偿付,因而受让人的权利将受到巨大侵害。故此种观点同样无法解决第191条第2款和物权法其他条款之间的矛盾,甚至可以说其乃无效说之变种,因为此时受让人仍不能取得抵押物的权利,再去区分合同有效主张违约责任还是合同无效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

认为合同有效,且物权发生变动的观点主张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所谓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受让人。在此,我们不去讨论抵押权是否应当被赋予追及效力。但是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一方面,如果抵押权人享有追及权,物权法就没有必要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另一方面,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以后,转让抵押财产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这实际上已经替代了追及权的行使。而且由于动产抵押无需登记公示,一概赋予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追及效力难说合理。此外,这会使得抵押人无所顾忌地转让抵押财产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对第三取得人极为不利。

三、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之效力探讨

(一)对《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法律性质的分析

要探析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之效力,首先必须对第191条第2款加以分析,弄清其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这决定着我们是否有探讨的必要。

根据法理学的一般原理,以法律规则内容的弹性程度为标准,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任意规定和强行规定之区别在当事人是否得依其意思或依相对人之合意拒绝法律规定之适用或修正其规定之内容。若然,则它便是任意规定:否则便是强行规定。强行性规定又可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所谓管理性规范,是指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并不当然否认其在私法上的效力。所谓效力性规范,是指不仅要取缔违反的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而且对其在私法上的效力也加以否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范的民事行为才是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对于违反管理性规范的民事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但不能当然认定在民法上无效,其属于需要经过法院确认的无效民事行为。

笔者以为《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当属于法律强行性规范中的管理性规范。因为:(1)本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则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故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效果,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判予以认定:(2)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其虽然违法,但只涉及特定第三人(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是自身利益最佳的判断者和维护者,由其主张民事行为无效最为合适,而不能由其他任何人来主张,也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干预。若抵押权人认为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并不影响其利益实现的完全不用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如:抵押人信誉良好,或者经营状况极大改善、资金充足,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物等。

(二)抵抑人擅自转让抵抑物的效力

由于我国《物权法》允许抵押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并且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抵押公示采取了区别公式原则,即不动产抵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设立之效力: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仍成立抵押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物权法》中还有一些关于抵押权的特殊规定。因此,笔者以为,对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之效力不能简单地以有效还是无效来看待,而应当以《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别评判,否则就会造成《物权法》内部各条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实践中造成诸多困难。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的转让效力

由前述分析可知《物权法》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已经登记的动产、不动产抵押权虽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并不能据此得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只有那些损害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抵押权人主张并且经过法院判决而认定无效时,才归于无效。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抵押人擅自转让后,主动将所得价款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或提存。

(2)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后,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抵押人加以清偿。

(3)受让人受让时用转让款代替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清偿或提存。

(4)受让人在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时,用转让款清偿到期债务的。

(5)受让人在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时,代替抵押人清偿的。

(6)抵押人未用抵押款清偿债务且不知所终,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时,受让人拒绝代为清偿的。

(7)抵押人以明显低于抵押物价值的价款转让抵押物的,经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补充担保的。

(8)抵押人和受让人以明显低于抵押物价值的价款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拒绝提供补充担保,受让人对此亦无所表示的。

在上述(1) , (2) , (3) , (4) , (5) , (7)六种情况下,抵押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因擅自转让抵押物而受到丝毫影响,抵押人清偿了债务,减轻了负担,甚至还有可能获得部分收益(抵押物价值上涨时),抵押权人亦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可不说是一种双赢局面。此时抵押权人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利请求法院确认抵押人和第三取得人(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在(6) , (8)两种情形下,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抵押权人完全有理由、有必要、亦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人和第三取得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以抵押财产变卖、拍卖、折价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动产的转让效力

由于《物权法》对不动产之抵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未经登记抵押权并不成立,所以此时所有权人当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财产,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在此我们讨论的未经登记的抵押财产就专指动产。《物权法》第188条规定: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在动产抵押设立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动产,受让人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作为善意买受人,则可以基于《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08条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原有的权利消灭,因此,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动产后,其上的抵押权也归于消灭。此时,无论抵押权人的利益是否因此遭到损害,其均不能主张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受让行为无效。否则,既违反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原则,也违背了《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初衷,即维护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的平衡。故在抵押物为动产而未经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抵押物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抵押人应当自行承担不对抵押物进行登记而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害风险,此乃风险自负原则的应有之义。

3.动产浮动抵押权下抵押动产转让的效力

浮动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从本质上说,动产浮动抵押仍然属于动产抵押,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原则上亦适用动产抵押转让的相关规则,即动产浮动抵押权经登记公示的适用上述1之规则,未登记公示的,依上述2之规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依照木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可视为动产浮动抵押权下抵押动产转让效力的一个特殊规则: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不能对抗特定的买受人,即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何谓正常经营范围,《物权法》并未界定其内涵,对此可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首先,列举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如抵押人以合理的价格出卖、互易、出租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抵押人在设定浮动抵押之前或在浮动抵押期间另行设定浮动抵押或固定抵押的,抵押人以设定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抵债等:其次,对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形,允许法官依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抵押人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正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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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与抵押权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者之间的冲突,影响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本文论述了在实践中的冲突问题,并给出了对策。 关键词 法院查封 扣押 冻结 抵押权 作者简介:赵亮,武汉理工大学......
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发布时间:2023-02-21
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摘 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农村土地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在中国现实的国情下,农村土......
解析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及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23-04-30
【摘 要】林权抵押贷款可以说是有着支持林业发展的目的,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存在很多风险,我们需要有措施的去应对,不然对林权贷款发放的过程会有很大的影响,我们需要对贷款的人,抵押的物品以及放贷者三方面出......
土地承包经营的抵押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9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引起广泛关注,《决定》明确指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一......
浅析张家界农村“生权”抵押贷款情况
发布时间:2016-08-24
为了解全市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张家界中支深入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对辖内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查结果显示:自2010年以来,辖内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试点,取......
抵押权登记司法化理论与实践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17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我国抵押权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行为缺乏司法性、登记程序不规范等。本文在分析我国抵押权登记制度存在的弊端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的一些具体措施。关键词:抵押权登记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由于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一)
发布时间:2022-08-18
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一) 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一) 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一)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而抵押制度作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的履行......
浅析抵押房地产案件的执行
发布时间:2023-08-07
浅析抵押房地产案件的执行 浅析抵押房地产案件的执行 浅析抵押房地产案件的执行 [基本案情]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审理过程中查封的楼房进行了评估,但被执行人之妻宋某以该楼房......
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规避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拥有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拥有了可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有效资产,破解了农民贷款抵押的难题,从而为金融机构开展以林权为抵押的贷款业务创新带来了机遇。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林农和林业......
浅析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发布时间:2023-04-02
一、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 (一)设定的法律冲突 1.性质建造中船舶抵押属于船舶抵押还是动产抵押? 在英国, 不可能对建造中船舶设定船舶抵押, 因为根据英国1894 年《商船航运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建造中船舶不是船舶, 而......
合伙中以合伙财产抵押的定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04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融资渠道的拓宽及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担保类型,笔者在实践中遇到了合伙组织以其财产进行抵押的担保方式,触发了一些疑问与反思,所以带着问题意识对合伙中以合伙财产进行抵押寻找定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立法嬗变与制度重构分析
发布时间:2016-09-19
2013 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 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并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2015 年1 月......
试析动产抵押客体范围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06
广大朋友们,关于“试析动产抵押客体范围研究”是由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动产抵押制度虽然于罗马时代已经存在,但在历史上只是昙花一现。而在当今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紧......
动产抵押客体范围研究试析
发布时间:2016-04-06
动产抵押客体范围研究,将从动产抵押的制度理论入手,在实践意义上探讨其客体范围。 动产抵押制度虽然于罗马时代已经存在,但在历史上只是昙花一现。而在当今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紧张的环境下,动产抵押应运而生,重新成为企业融资的一大......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杨凌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5
摘 要: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是破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抵押难、担保难、贷款难的有效途径。杨凌示范区作为全国农村金融改革试验示范区,积极探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创新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本文以杨凌示范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的开......
浅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
发布时间:2017-01-07
一、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解 它是一个精心构造的过程,经过这一过程,贷款和应收账款被包装并以证券,即以广为人知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出售。早在1988年,James A. Rosenthal和Juan M.Ocamp。在出版的《信贷证券化》一书中,......
巧思!比利时酒吧的抵押鞋
发布时间:2023-03-10
比利时根特的一家酒吧在屋顶上吊了只大箩筐,干啥用的?装鞋的。去这家酒吧消费,必须脱下一只鞋。该酒吧所用的是一种类似试管的杯子,盛满酒时,有一个专门的架子架住这个酒杯,客人喝酒时,酒杯碰到酒架会发出“瓜哥瓜哥”的响声。......
探析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的危机
发布时间:2023-08-23
以下是小编精心为您编辑整理的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的危机,供您参考,我们会持续更新,请留意,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查字典范文网查看。 1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回顾 1.1次级抵押贷款的内涵 次级抵押贷款(subprime mortgage loan,即“次级按揭贷款......
谈动产抵押客体范围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10
谈动产抵押客体范围研究 谈动产抵押客体范围研究 谈动产抵押客体范围研究 论文摘要:现代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企业产生了对资金融通的极大需求,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动产抵押制度再次成为融资的一大手段。然而我国现有的立法......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发布时间:2023-03-23
内容摘要:随着土地抵押贷款在融资业务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抵押贷款的 金融 风险日益凸显。本文从贷款抵押类型、抵押期限、土地使用权价值变化、抵押物瑕疵等方面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策略......
基于房地产抵押的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2-12-27
【摘 要】房地产抵押,是我国法律中的一项内容,主要是指抵押人因为某种原因将自己的房产通过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合法的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行为。在房地产抵押的过程中,会牵连到我国房地产抵押的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抵押......
央行合格抵押品制度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6-09-07
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央行为缓解金融市场流动性紧张问题,纷纷采取了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作为配套工具,合格抵押品政策被频频使用,欧央行、美联储等发达经济体央行通过调整抵押品标准、范围、交易对手等方式,既实现了流动性注人的目标,又......
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发布时间:2014-01-07
——完善我国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 内容 提要:住房货币政策的推行,使住房 金融 制度的改革成为焦点,但是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受到贷款机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限制。抵押贷款证券化拓宽了贷款机构的资金来源,增强了银......
论农地收益权抵押融资的产生与发展
发布时间:2022-12-23
内容提要:在现代农业发展转型过程中,农村金融发展成为推动现代农业的关键环节,然而,当前农村金融发展普遍存在融资困难和投入不足的突出矛盾。因此,农民最重要的土地成为探索农村金融借贷抵押最为关键的抵押融资品。通过分析农地......
林权抵押贷款的现实障碍及破解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23-08-05
摘要:发展三农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全面发展和支持。本文试图从现阶段抚州市林权制度改革下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和创新方式,探讨推进和改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农村金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析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3-04-18
摘 要 作为农村重要金融要素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是禁止抵押的。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需要其存在,现实中已经有不少地方试点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做出了不同模式的尝试和创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慢慢的在实践......
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与防范策略
发布时间:2023-08-07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林农融资的创新方式,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抵押,有效缓解了林农在林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经营资金缺乏问题,但该项金融创新面临发展瓶颈。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金融机构难以有效掌握借款林农的相关信息,往往通......
浅析推动完善“三权”抵质押贷款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2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关于全而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0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发展现......
现行法中抵押权实现制度的一些缺陷及完善
发布时间:2013-12-19
现行法中抵押权实现制度的一些缺陷及完善 现行法中抵押权实现制度的一些缺陷及完善 现行法中抵押权实现制度的一些缺陷及完善 内容提要:现行法上抵押权的实现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少有人关注。本文就......
最高额抵押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20
摘 要 最高额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不仅具有普通抵押担保的优点,更以其高效性、安全性被广泛使用,但在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中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比较简要,这使得在拟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具有一定的变通空间,但是有些变通面临......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3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在法学界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它牵扯政府和农民许多重要的利益。本文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和可行性中做出选择,并提出了我中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 物权说 ......
采矿权抵押贷款在煤炭企业的应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3-08-05
摘要:银行贷款是非上市公司的主要融资方式,贷款担保是融资的必备条件,采矿权抵押贷款是应用比较少的贷款方式,也是银行青睐的抵押贷款方式。本文以采矿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性为切入点,针对煤炭企业的特点,对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应用前......
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分析
发布时间:2023-08-07
[摘要]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 法律 结构上存在许多独特的法律设计,如特设机构(SPV)的设立、贷款债权的转让、抵押贷 款支撑债券的发行、信用提供的各种方式(如超额担保)以及破产风险隔离,等等。本文将 分析 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06
[提要] 近年来,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落实,一些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抵押融资、作价入股等经济行为日渐频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本文通过......
浅析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发布时间:2023-01-12
林权抵押贷款是林业管理部门对确权林农进行的登记和贷款发放,当借人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时,依约抵押相关事物的法律制度林权抵押贷款表现出的特点:一是标的物为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二是抵押物需借款人或第三方所拥有的森林、林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2-0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
浅议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的危机
发布时间:2023-03-21
欢迎来到查字典范文网站,今天本网站为大家提供了浅议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的危机,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1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回顾 1.1次级抵押贷款的内涵 次级抵押贷款(subprime mortgage loan,即“次级按揭贷款”),是指一些贷款机构向信用......
论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完善 论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完善 论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完善 [摘 要]动产抵押是民法中一种新型的抵押担保形式。我国以登记作为动产抵押的仅有的公示方式显然不充分,不能适应我......
我国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中的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05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抵押业务越来越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越来越多的采用房地产抵押的方式向银行贷款。通过房地产抵押,企业和消费者可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还可以在新的领域扩展金融业务。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房地产信贷业务......
登记机构不应限制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债权种类分析
发布时间:2023-02-12
【摘要】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传统抵押的进一步发展,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资金融通等优点,在满足银行开拓客户群的同时,又可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管理探究
发布时间:2023-03-29
【摘要】本文从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借款人风险、银行经营管理风险等,有针对性地找出一系列防范措施,为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风险管理 商业保险 一、我国......
浅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发布时间:2022-08-23
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起于20 世纪70 年代的美国,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在已成为美欧、日本及韩国等发达国家住房金融市场重要融资工具和手段。随着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住房金融业务已取得迅猛发展,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保......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探讨
发布时间:2022-10-22
论文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 证券 化;现状;发展措施 论文摘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成熟,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弥补住宅业资金缺口、降低 金融 机构 风险、合理......
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最高额抵押是抵押担保方式中最为特殊和便捷的一种,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设定的抵押。我国法律确立了比较完善的最高额抵押制度。商业银行订立最高额抵......
浅谈抵押房地产转移登记工作中的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3-07-10
【摘要】 本文简述了抵押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作用和意义,指出了抵押房地产转移登记存在的主要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房屋登记业务流程重组、加强信息化建设来降低抵押房地产转移登记工作的风险,以推动抵押房地产的转移登记工作有序......
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
发布时间:2023-08-24
内容 摘要: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快速 发展 的过程中,其 金融 风险隐患也不断地暴露出来。为防范于未然,避免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给房地产市场造成的损害,对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因素进行 分析 和探讨防范风险的措施是必要的。 关键词......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发布时间:2023-01-16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内容提要」我国渔业法未沿袭渔政主管机关-渔会-渔民三层结构的渔业权主体模式,......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应用浅谈
发布时间:2022-08-23
随着人们对抵押贷款证券化认识的加深和客观条件的成熟,相信在中国也将日益显示出其价值所在,并将具备广泛的应用前景。这里是一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应用,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我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
水利施工中的风险抵押金规章
发布时间:2022-07-29
水利施工中的风险抵押金规章 水利施工中的风险抵押金规章 水利施工中的风险抵押金规章 施工条件困难,管理难度大水利施工项目多为野外开敞式施工,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大,不可预见因素多,而且项目大......
对于民法典编篡背景下财团抵押权制度之体系构建
发布时间:2023-05-12
一、引言 2014 年10 月23 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当前,这一议题在学术界正处于热议之......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实证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22-11-21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概述(一)信用风险定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又称住房按揭贷款,英文Mortgage。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担保。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面临多种风险,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归结起来,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行业风险、提前还款风险等。信用风险(Creditrisk)。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未能依约.........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推行的法律障碍
发布时间:2023-02-13
论文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倒按揭;流质;土地使用权;公司; 论文摘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种以住房为抵押的借贷,并以此为核心拉动养老、保险、房地产等多项活动。该制度在国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从分析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房地产经济波动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
发布时间:2023-08-05
一、研究背景及现实意义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不断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地位日益重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业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特别是住宅建设,将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房地产经济如果得......
农地“两权”抵押贷款创新的实践探索与路径突破
发布时间:2023-08-06
一、国内外农地两权抵押贷款的实践与启示 在农地两权抵押贷款方而,国外已经有土地债券化等很多成功模式。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国内探索出了诸如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成功案例,绕开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的法律障碍。 (......
分析财产保全担保中的抵押登记问题及相应措施
发布时间:2016-09-02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交往越发频繁,随之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在司法实践电执行难的现象愈演愈烈。为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有可能转移、藏匿、毁灭财产,致使胜诉方即使胜诉也仍然无法挽回损......
关于加快推进华宁县林权抵押贷款的策略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29
林权抵押贷款是伴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生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
简析农村土地抵押的运行实践与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3-07-23
为达地尽其利、地利共享之口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14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全而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的抵押登记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07
【摘要】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功能。由于错误保全会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有多种,实物担保是其中之一。目前司法实践中没有对实物担保(特别是不......
资本市场多元化形势下的抵押登记
发布时间:2022-11-14
传统的抵押权主体相对单一,基本以银行为主。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资本市场逐步放开,资本参与主体和融资渠道呈现多样化形势发展。随着个人和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
关于我国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4-01-06
www.LWLM.com编辑。 3.发展证券化 融资 ,能促进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资产证券化要求有一个完备、规范的制度 环境 ,包括税务制度、财会制度、信用评级制度、 金融 担保制度等,资产证券化还要求有一批高素质的金......
破解农民贷款难问题 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23-07-28
摘 要:农民贷款难、贷款贵一直是困扰农村金融与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需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把农民手中拥有的林地、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等资源变成可抵押可流转的资产。国内浙江、重庆等地已就农村“三权”抵......
浅析农村土地抵押的运行实践与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3-07-14
为达地尽其利、地利共享之目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14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全而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与防范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要】 中国 建设银行在去年年底首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撑证券,作为一种新的投资工具, 金融 机构和投资者将面临诸多风险。为了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收益,促进证券化在我国的顺利开展,本文对 影响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风险......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践困境与法制完善
发布时间:2023-08-05
一直以来,由于缺少抵押物,我国农民土地投资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力或存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很低,从信用社、农业银行贷款的有12. 9 %,从其他银行贷款的有0.9%。有学者作过估算,我国尚有将近30万亿元价值的村镇住宅和100万亿......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中最基础最具有典型意义的一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取得显著的成就,在我国也已纳入了实施日程。本文探讨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相关法律问题,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创设进行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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