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2021年解释》)第四十二条,是关于如何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规定。从条文本身看,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是支持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约定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区分事先放弃与事后放弃、全部放弃与部分放弃。
- 事先放弃:指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之前放弃,放弃的是一种“期待权利”。
- 事后放弃:指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之后放弃,放弃的是一种“既得权利”。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这种放弃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如不影响承包人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即可。
关于事先放弃,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
1.法定权利论:法定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只要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不应干涉,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立法初衷论:施工领域发包人地位强势,优先受偿权旨在保护承包人利益。如果允许约定放弃,则与立法原意相悖。
3.折中说:原则上同意放弃,但要求必须出于承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这种放弃是无效的。如果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是为了换取更大的利益,其承诺应当有效。
约定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区分部分放弃与全部放弃。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属于商事交易,注重契约自由与交易效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对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后果有充分认识,因此原则上应尊重双方的约定。
- 全部放弃:指承包人彻底放弃优先受偿权而成为普通债权人,不再对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享有优先权。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部分放弃:指承包人只放弃部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对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并无害处,实践中是一种利益平衡。承包人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放弃,法律和司法应当给予尊重。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理解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建筑工人权益而设立,应如何理解“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承包人通常有多个在建项目,其效益往往是各项目综合运行的结果,经营状况并非由单一项目决定。因此,并非发不出建筑工人工资就法定地享有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判断是否损害工人利益,应主要结合承包人整体的现金流和清偿能力,考察其资产负债和现金流的恶化是否影响到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如果仅以个别项目欠薪为由,就认定与发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了工人利益并主张该约定无效,对此不应当支持。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条件
1.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
3.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
4.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5.建设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的条件;
6.在权利的行使期限内。
博主再写几篇扩展解读一下
努力再榨写几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