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若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违背《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可以通过“效力补正”的方式来弥补合同瑕疵。
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之争
我国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以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建筑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在《2004年解释》的起草过程中,对于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应作为企业提升资质的条件,主管部门的态度曾发生过转变。最初,原建设部的相关规章曾变相鼓励此行为,但在司法解释制定时,建设部又持否定态度,强调《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
目前,对于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其无效性当属无疑。然而,若一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不仅与法律尽量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原意不符,也脱离了建筑市场的现状,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基于此,司法解释对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取了“合同效力补正”理论。
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补救
1. 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补救
当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超越资质等级,但在事后取得了相应资质,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对此存在三种观点:
- 观点一: 认为突破法律法规红线的合同,其无效状态自始确定,不应允许补正,否则会变相鼓励当事人签订无效合同。
- 观点二: 认为应考虑建筑市场现状,为追求更好的经济效果,可对合同效力给予适当放宽。
- 观点三(主流观点): 认为只要严格掌握,应当允许当事人事后补正。若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以认定合同有效为宜。
2. 允许补正资质等级时间的宽展期延至何时
对于承包人事后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时间宽展期,也存在三种意见:
- 一审诉讼期间: 将宽展期延长至一审诉讼期间。
- 工程竣工前: 将时间限制在工程竣工前。
- 起诉前: 将时间限定在起诉前。
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是动态管理的。如果企业在工程竣工前取得了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表明其已具备完成工程的能力,此时认定合同有效,与《建筑法》保证工程质量的立法目的并不矛盾。因此,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建筑行业特殊性的基础上,将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点规定为“建筑工程竣工前”。
一种特殊情况是,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因纠纷而中止或终止,则无法适用上述补正规则。此外,效力补正仅适用于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不应扩大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