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之概述

一、基本思路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其编纂的基本思路如下:

以《民法典》为根本依据,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2004年解释(一)》及《2018解释(二)》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比较。凡是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均予以废止或修改;已被《民法典》吸收的内容,新司法解释不再重复;符合实际需要且与《民法典》规定或原则保持一致的,则予以保留。

二、新解释内容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共计45个条文,内容涵盖施工合同效力、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司法鉴定、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及施行日期等方面。条文内容分布如下: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三、历史沿革

2021年发布的《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是在2002年至2018年陆续发布的三个司法解释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1.2002年批复:2002年6月20日公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其标志性意义在于,首次明确了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地位。

2.2004年解释:2004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系统性解释,统一了裁判标准,并首次提出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3.2018年解释(二):2018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该解释历经6年打磨,主要在2004年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就合同效力、工程鉴定、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及实际施工人保护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四、本解释与原解释的关系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主要通过保留、修改、删除前述三个解释的相关内容形成,具体变动如下:

  •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共五条。其中两条已被《2018年解释》修改,一条纳入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一条为生效时间规定,故仅保留了一条。
  • 关于《2004年解释》:共二十八条。保留了十八条(其中九条进行了文字表述修改);两条被《2018年解释》修改;删除了八条。删除原因主要是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吸收或与新规定不一致(例如原第四条关于收缴非法所得的内容,因与《民法典》冲突而被废止)。
  • 关于《2018年解释》:二十六条的基本内容均予以保留,但有两处较大修改:

1.第三十七条:明确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支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第四十一条:修改了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五、解释争论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虽然针对性强,但理论和实务界对其中涉及的诸多问题长期存在争议。

事实上,司法解释的观点未必绝对正确,它往往只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价值取向,未必完全符合当前实际或未来的价值判断。因此,切不可因司法解释的阐述而束缚了我们对建设工程法律问题的探索与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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