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程原因解析
通常而言,工程需经竣工验收并交付才算完成。因此,本文所指的“未完工程”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工程已完工但未经竣工验收;二是工程建设未完成,导致无法进行整体竣工验收,但可能已完成部分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工程的验收。
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若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不仅有权拒付工程款,还可根据情况主张赔偿。因此,本文讨论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但工程尚未完成。
实践中,未完工程的原因较为复杂,大体可分为三类:
1.发包人原因。
2.承包人原因。
3.第三人原因:通常指政策、法规及其他人为因素,如法律法规政策修改、土地使用权争议、区域规划调整、地区环境限高及军事战略布局等。
关于承包人是否因自身过错导致未完工程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存在两种观点:
- 观点一: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应限于因发包人或第三人原因导致的未完工程,因承包人自身过错造成的,不应享有。
- 观点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将承包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行使条件。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承包人对未完工程存在过错,不影响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
1.《民法典》并未将“承包人无过错”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条件。
2.优先受偿权事实上起到了保护承包人上下游大量产业的作用,其保护范围不仅限于通常所说的农民工权益。
3.因承包人过错导致未完工,发包人可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这与工程价款优先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混为一谈。
未完工程质量判定思路
未完工程的质量判断是实务中的重难点。可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判断:
1.资料完备时:若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和手续完备,每一步程序都有相应资料记录,可根据过程资料初步判断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因检验批单元过小,功能作用有限,不建议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2.资料不完备时:若过程资料和手续不完备,承包人在主张优先受偿时,应当对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法官应就举证责任进行释明,由承包人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申请鉴定。
关于后承包人进场施工的情况:
正常情况下,前承包人退场时应与发包人就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处理完毕。但实践中,鉴于双方关系,此项工作往往无法推进,而由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前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确认。
- 若后承包人接续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应视为前承包人的工作也是合格的。
- 若后承包人接续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除能够证明是前承包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外,也应认定前承包人施工部分质量合格。
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笔者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一文中已谈及利润是否可以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基于体系解释,已完工程所含的利润显然可以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承包人对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能否享受优先受偿。
- 肯定说:认为预期利润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应当支持。
- 否定说:认为利润产生自已完工程的收益,未完工程不产生收益,不应支持。
笔者认为,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当分情况讨论:
1.作为违约责任:如果预期可得利润是发承包双方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导致的一种违约责任,属于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则不能主张就该利润享有优先受偿权。
2.根据违约原因:如果导致违约责任的原因属于发包人或第三人,笔者倾向于支持承包人主张预期可得利润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愿意订立并履行合同,是受预期可得利润的驱动。如果预期可得利润本就不多,承包人或许在投标时就会主动放弃。况且,很多项目前期利润少甚至没有,大部分利润集中在后期。此时,对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不予支付是不合理的。
区分原因对待预期可得利润是一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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