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常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实践中,鉴定机构、法院及当事人常会遇到一些程序和实体上的疑难问题。本文将针对其中四个典型问题进行剖析,以期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一、鉴定机构对承包人错算、漏算、多算部分的处理

在鉴定过程中,若鉴定机构发现承包人在其结算报告中存在可主张但错算、漏算或多算的部分,应如何处理?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 观点一: 视而不见。认为鉴定人不应主动提出承包人未主张的部分,该部分应视为承包人自行放弃。
  • 观点二: 应当指出。认为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是中立的第三方,应给出客观的鉴定价格,不能因承包人的计算错误而视而不见。

目前,多数鉴定机构采纳第一种观点,但此做法并不完全恰当。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是法院为查明专门性问题而委托的,客观中立是其基本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是单方文件,存在错漏在所难免,这正是发包人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的原因。因此,鉴定机构的核心任务就是厘清争议,给出客观的鉴定结果。

然而,鉴定机构也应保持消极中立。如果发现的错算、漏算或多算情况超出了法院委托的鉴定范围,鉴定机构通常不能主动进行修正。

二、约定以财政审计为结算依据时,能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财政审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的行政监督措施,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性质不同。通常,若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应尊重其意思自治,此时一方再申请司法鉴定,一般不应准许。

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支持启动司法鉴定:

  1. 双方合意变更结算方式: 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又约定采用第三方审计或另行达成结算协议,则应尊重新的约定。此时,仅发包人可能需承担财政审计相关的行政责任,但不应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2. 财政审计久拖不决或结果不公: 若财政审计长期不出结果,或因变更签证比例、设计变更程序等问题,导致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量不被认可,甚至被故意刁难。考虑到工程领域牵涉面广、资金量大,长期拖延不利于承包人进行上下游结算,甚至可能引发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应当支持承包人启动司法鉴定。财政审计也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三、当事人要求鉴定机构出示内业稿(工作底稿)是否应予支持

在法庭上,当事人常要求鉴定机构提供内业稿(计算底稿)以供核对。尽管部分鉴定机构不愿提供,但要求公开的声音日益增多。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的规定,鉴定档案并非绝对保密。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出示单位函件并履行手续后可以查阅。其他单位或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也可查阅。这表明,如果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怀疑鉴定结果存在严重问题,经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内业稿。不过,现行规定已滞后于实践需求,有待适时修改。

四、鉴定意见征求意见函中“限期反馈”条款的效力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征求意见函》中,常包含如下条款:“如贵方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反馈意见,可能将被视为贵方认可该项目的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条款的效力如何?

该条款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在鉴定意见正式出具后才提出,从而拖延诉讼进程。因此,如果反馈期限合理,该条款原则上是有效的。

然而,若当事人超期提出的异议理由充分,且涉及重大利益,从实质公正的角度出发,也应予以适当考虑。当然,这种“宽松处理”也应在《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的框架内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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