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时如何确定鉴定范围

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对于查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至关重要。所谓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针对案件争议中的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鉴别和评定,并出具书面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通常有两大主体: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启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该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则负有申请鉴定的义务。若当事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将视为放弃申请,并可能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201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被严格限定。只有当待证事实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才需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时的鉴定范围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性强,审判人员可能缺乏相关背景知识,导致当事人倾向于申请鉴定。然而,实践中鉴定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鉴定主体资质不符、程序不规范等。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审慎启动鉴定程序,遵循“非必要不启动”的原则。若能通过现有证据查清事实,则不应鉴定;若仅部分事实不清,则不应启动全面鉴定。

具体而言,鉴定范围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尽量缩小鉴定范围: 法院应首先审查现有证据。若现有证据足以查清全部或部分事实,则无需或仅需对无法查清的部分启动鉴定。只有在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事实,或法院难以判断双方陈述真伪时,才应委托鉴定。
  2. 尊重当事人合意: 若无法明确争议事实范围,或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对全部案件事实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尽管多数案件仅需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但少数案件(如涉及不可分割的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可能需要对全案事实进行鉴定才能查明真相。

总之,“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的原则旨在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但如果当事人自愿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并愿意承担相应成本,法院也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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